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312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某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诉被告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5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某某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借款本金194644.04元;被告苏某某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2021年11月15日,利息为12114.79元,罚息为3779.12元,复利为707.04元;从2021年11月16日起,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50个基点计付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借款期间的利息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50个基点再上浮50%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苏某某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律师费9564元;案件受理费4466元,公告费390元,合计4856元,由被告苏某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