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某某,孙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闽0103民初794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林某某、孙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被告林某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0103民初7944号】,原告诉请:1、林某某、孙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84999.09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原告有权对林某某、孙某某提供的抵押物(福州市仓山区东升街道东园路与则徐大道交叉处博仕后世家2#楼505单元房产)享有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林某某、孙某某在本案中所有债务的权利;3、林某某、孙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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