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魏某, 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魏某:本院受理原告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某、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点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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