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某, 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某:本院受理原告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某、营口利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点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