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某某,邓某某,董某某,段某某,段某某,王某某,熊某某,许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古某某,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公告类型
公益诉讼
案号
(2021)云3103民特5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人民法院
内容
(2021)云3103民特5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与刘某某、杨某某、邓某某、董某某、段某某、段某某、王某某、熊某某、许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就双方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2020年8月7日,芒市芒市镇象滚塘村委会老寨村民小组村民刘某某等12人合伙向芒市拉怀村委会遮告村村民肖岩相所、古某某购买了两家位于芒市拉怀村委会遮告村“拱岗”搬迁点北面遮告村坟地旁的一片林地,12人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占用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王祖应将其推平准备用作宅基地。2021年6月4日,芒市公安局轩岗林区派出所聘请德宏健森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勘查地块进行了林地核查,核查意见为:“060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现场,位于芒市镇拉怀村委会遮告村民小组境内,小地名:拱岗,面积0.5832公顷,未办手续面积0.534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环境保护林;按照《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中第六条第二款,该涉案现场种植条件遭严重破坏。云南林耀林业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云南省芒市芒市镇拉怀村遮告小组拱岗违法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实施方案》,经到现地核查,刘某某等12人共涉及恢复林地面积为8.01亩。鉴于上述事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与刘某某等12人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就违法占用林地,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需要在原地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林地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事宜经磋商后达成协议。二、协议主要内容 双方一致认可刘某某等12人按照《云南省芒市芒市镇拉环村遮告小组拱岗违法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实施方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刘某某等12人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要求:(一)生态修复树种、草种、面积及费用责任认定 刘某某等12人按照《云南省芒市芒市镇拉环村遮告小组拱岗违法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实施方案》选择兼顾生态功能并耐干旱贫瘠的树种黑荆树为恢复植被造林树种,选择臂形草为种植草品种,形成乔草混交种植。需要恢复植被的区域为《方案》作业设计图中的第2号小班,恢复植被的面积为8.01亩,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共计人民币30542.13元,资金全部由乙方自筹解决。(二)履行方式与期限 (1)刘某某等12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违法占用的林地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经磋商,乙方自行对违法占用林地地块进行修复;(2)刘某某等12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自2022年4月开始启动,于2032年12月结束。乙方按照进度安排表每完成一个规定内容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申请验收。修复验收效果评估合格后协议自行终止。(三)违约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经司法确认的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刘某某等12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四)修复效果评估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在收到刘某某等12人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完成的申请后,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修复效果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的,刘某某等12人应当根据赔偿协议要求继续开展修复,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刘某某等12人承担。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如发现协议内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请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本公告之日起三十内书面告知本院。联系人: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廖昌富 联系电话:0692-2116568 联系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金孔雀大街56号芒市人民法院 附: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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