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明某某,饶某某,许某某
公告类型
公益诉讼
案号
-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明某某、饶某某、许某某就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协议内容公告如下: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及赔偿理由 (一)损害事实: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明某某、饶某某、许某某6人,于2020年5月8日以杨某某、杨某某的名义和向四、周二牙(周岩补)购买山林做宅基地。后杨某某、杨某某私自同意他人在购买的山林内填土,造成山林被泥土等建筑垃圾覆盖。2021年5月24日芒市公安局聘请德宏健森林业服务有责任公司对土地面积、地类性质、林地种植条件的破坏程度进行鉴定,出具核查意见为:本案现场位于芒市镇拉怀村委会遮告村民小组境内,小地名:拱岗,面积:0.7158公顷(10.737亩);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环境保护林。林权证编号为:B5300128531,林权证号为:潞林证字(2007)第1681号,宗地号为:01001,林地所有权为遮告四组。因目前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技术规程对在林地上推土对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破坏程度没有明确规定,故无法鉴定。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甲方)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明某某、饶某某、许某某6人(以下简称乙方)委托云南林耀林业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云南省芒市芒市镇拉怀村遮告小组拱岗违法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到现地核査,共涉及恢复林地面积为10.74亩。乙方对以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认可。(二)赔偿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德宏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乙方实施了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需要在原地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林地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二、双方对修复方案的意见 (一)甲方:根据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核查报告等资料认定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可以修复。《方案》经专家技术审评审通过,同意乙方按照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二)乙方:同意按照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三、生态修复树种、草种、面积及费用责任认定 乙方按照《方案》,选择兼顾生态功能并耐干旱贫瘠的树种黑荆树为恢复植被造林树种,选择臂形草为种植草品种,形成乔草混交种植。需要恢复植被的区域为《方案》作业设计图中的第5号小班,恢复植被的面积为10.74亩,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共计人民币40951.62元,资金全部由乙方自筹解决。四、履行方式与期限 (一)履行方式: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违法占用的林地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经磋商,由乙方自行对违法占用林地地块进行修复。(二)履行期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自2022年4月开始启动,于2032年12月结束。乙方按照进度安排表每完成一个规定内容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申请验收。修复验收效果评估合格后协议自行终止。五、违约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甲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六、修复效果评估 甲方在收到乙方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完成的申请后,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修复效果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的,乙方应当根据赔偿协议要求继续开展修复,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如发现协议内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请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本院。联系人: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审管办王明玉 联系电话:0692-2125924 联系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金孔雀大街56号 附: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一份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份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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