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李某,杨某某,杨某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明建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民再182号,(2020)晋01民终3793号,(2019)晋0106民初3374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李某、杨某某、杨某某、山西明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再审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民再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20)晋01民终3793号民事判决和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二、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19年3月28日的贷款本金1331282.15元,利息13244.59元,罚息174577.2元,及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及罚息;三、李某、杨某某、杨某某、山西明建科技有限公司就杨某某欠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杨某某、李某提供的抵押物(机动车登记证书140003280013)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杨某某提供的抵押物(机动车登记证书14008221029)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