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某某, 宁夏格思蒂服饰有限公司 ,宁夏迪纳达时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宁0181民初415号,(2021)宁0181执177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明鹃、宁夏格思蒂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宁夏迪纳达时装有限公司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灵武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宁018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依法对你公司在所有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宁0181执1770号执行裁定书及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并通知你于2022年3月7日上午10:30分到我院立案庭选取评估机构,如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我院将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并通知你们于2022年4月8日到我院领取该设备的评估报告,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10日内书面向我院提出异议审查,如逾期我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没有异议,我院将对该设备进行网上司法拍卖。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