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亢某某,郝某某,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823民初318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亢某某(xxxxxxxxxxxxxxxxxx)、郝某某(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亢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3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亢某某、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8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24日起按借款本金29980元逾期月利率13.44‰计算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亢某某、郝某某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新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