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某某,牛某某,李某某,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昊德工贸有限公司 ,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民抗4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牛某某、李某某:本院受理的申诉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银川昊德工贸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某某、牛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宁民抗45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抗诉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本院(2021)宁民抗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