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406民初1025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406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李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赔偿桂AY886R号车的维修费5,149元;二、驳回原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