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城区支行,蔡某某,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肇庆市贝来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民初108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肇庆市贝来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蔡某某:本院受理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2, 000,000元;二、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30,093,175.96元(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付;三、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快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四、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对被告肇庆市贝来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他项权利登记证号:1.粤(2019)肇庆高要不动产证明第0015353号;2.粤(2019)肇庆高要不动产证明第0015355号;3.粤(2019)肇庆高要不动产证明第0015373号;4.粤(2019)肇庆高要不动产证明第0015374号:5.粤(2019)肇庆高要不动产证明第0015380号;6.粤(2019)肇庆高要不动产证明第0015384号;7.粤(2019)肇庆高要不动产证明第0015388号;8.粤(2019)肇庆高要不动产证明第0015403号)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肇庆市贝来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债务人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被告蔡某某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和担保数额内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蔡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部分向债务人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六、驳回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人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266元,由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蔡某某、肇庆市贝来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