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4民初9225号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04民初9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2020年度供热费2465.5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李某某负担,给付时间同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