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某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11民初569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诉你(2021)辽0211民初569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对被告徐某某提供的位于大连市保税区湖居东园(一方天鹅湖)101号2单元4层02号的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辽(2017)大连市保税区不动产证明第04001349号)在担保债权4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徐某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95241.9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徐某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因实现本次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176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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