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某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622民初177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郝某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622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还所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行借款本金40968.92元,支付截止2021年12月8日的利息1468.04元、罚息3809.67元,合计46246.63元,2021年12月8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2.112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行对郝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砚山县砚华东路中段金色家园1幢1单元302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