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贾某某,三亚分公司,李某某, 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0521民初343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人民法院
内容
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李某某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521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某某钢材款616541元、违约金184962.3元,共计801503.3元;二、被告李某某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8元,由被告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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