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某某, 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宁夏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5民终1095号,(2019)宁0522民初3655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宁夏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宁05民终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9)宁0522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9)宁0522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宁夏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618元,由宁夏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99元,由徐某某负担33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37元, 公告费500元,均由徐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