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唐某某,余某某,唐某,刘某某,唐某,李某某,杜某某,魏某某,陈某某, 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陆圣康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黔0302民初2035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某某: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20352号原告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陆圣康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某某、余某某、唐某、刘某某、唐某、李某某、杜某某、魏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7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在2021年10月20日前欠息共计1032853.14元,2021年10月20日起利息按逾期月利率9.78751‰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唐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唐某、魏某某、唐某、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以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1.权属于唐某位于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求是花园)的商业用房,2.权属于唐某位于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求是花园)的商业用房,3.权属于唐某某、杜某某提供位于湄潭县湄江街道天文大道的住房,4.权属于唐某某、杜某某提供位于湄潭县湄江街道天文大道的住房;4、本案诉讼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A413办公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2年4月6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机关第1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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