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遵义市华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遵义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集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遵义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红花岗区税务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9586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遵义市华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19586号原告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红花岗区税务局与被告遵义市华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集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按照《拆房还房协议书》原地安置原告共计1950㎡的还房,其中1层营业房200㎡,二层办公房200㎡,三层住宅1550㎡;四被告如不能安置原告,则判决四被告按现行市场评估价向原告赔偿前述房屋价款。2、判令四被告补全从 2000年 9月 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住宅部分的周转过渡费,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2日为1217920元(计算标准:住宅部分每户过渡费300元/月,共计16户);3、判令四被告补全从2001年11月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的超期周转过渡费,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2日止为1150720元(计算标准:住宅部分每户超期过渡费300元/月,共计16户);4、判令四被告支付从2001年11月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的逾期交房损失,从2001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2日为3837866元(计算标准:非住宅部分400㎡按照《贵州省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非住宅部分周转过渡费20元/㎡/月的双倍计算损失);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律师费用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拔打你公司电话不接,向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邮寄送达相关手续后,因原址查无此人邮件被退回。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A413办公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 2022 年 4 月2日上午 9 时 10 分在本院第19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