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解西支行,徐某某,莫某某,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解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103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绍玲、莫桂刚: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解西支行与被告徐绍玲、莫桂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桂030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绍玲、莫桂刚共同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解西支行借款本金46959.0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10月13日的利息为5111.36元、罚息和复利为254.64元,本息合计52325.05元,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编号为360702200441947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026元,公告费860元,合计1886元(二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绍玲、莫桂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