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358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302民初35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二、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及相应的利息151486.96元(其中贷款余额150208.47元,利息1208.59元,罚息69.9元,暂记至2021年8月2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另计);三、判决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桂林市胜利路东四里4号33栋1单元11-3号房进行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之次日上午9时(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