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巫某某,徐某某,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巫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徐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