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某某, 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万勤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23民初4453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永强:原告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万勤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永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923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永强返还人民币1325206.67元给原告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8363元,由被告曾永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