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曾某某, 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万勤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923民初4453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法院
内容
曾永强:原告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万勤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永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923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永强返还人民币1325206.67元给原告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8363元,由被告曾永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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