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杨**,孙**,李**,物资有限公司,王**,巩**,严**,陈**,李*,张**,李*, 兰州鑫富源物资有限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华岳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金凤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伟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鑫富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彩)甘肃金凤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凤瑜)杨裕众(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杨凤瑜(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孙以权(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李连彩(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甘肃华岳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兰州胜通物资有限公司、兰州伟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录民、巩凤玲、严忠汉、陈爱兰、李娜、张翰方、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