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某某,黄某,黎某某,贵州宏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金地矿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826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某、黎某某、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某某、安顺金地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黎某某、贵州宏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四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货款274978.75元;二、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8262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回避告知书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