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某某,黄某,黎某某,贵州宏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金地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黔0181民初826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内容
黄某、黎某某、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某某、安顺金地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黎某某、贵州宏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四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货款274978.75元;二、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8262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回避告知书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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