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南平市飞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02民初5250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平市飞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702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南平市飞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292.69元、公摊水电费343.90元、电梯维保费72元,合计5708.59元;二、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南平市飞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33.98元;三、驳回南平市飞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