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某某,郭某某,陈某某,阙某某,潘某某, 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闽0981执异16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人民法院
内容
林茂铃、郭梅仙、陈光华、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对案外人阙则安、潘英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林茂铃、郭梅仙、陈光华、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审查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闽0981执异169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该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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