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某某,厦门芳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林某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14171号 |
案由 |
退伙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芳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厦门芳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某某退伙纠纷一案【(2021)闽0206民初1417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三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