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诉被告徐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银行贷款本息未还部分27074.21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074.95元;3、被告理赔前未付保费800.07元(上述三项请求合计30949.2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