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芮某某,张某,刘某某,蒋某某, 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某、芮某某、张某、刘某某、蒋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838.11元以及利息5364.73元(利息算至2021年3月10日,之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随本清);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芮某某、张某、刘某某、蒋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以及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之责;上述费用共计:100202.84元;三、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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