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尹某某,王某,王某某, 马鞍山市新农彩农产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王某某、马鞍山市新农彩农产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皖0503民初5170号原告尹某某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8日15时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