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覃某某,唐某某, 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6民初355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覃某某、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覃某某、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06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覃某某、唐某某偿还原告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覃某某、唐某某支付原告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含罚息、复利)5364.18元(该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18日,往后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93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94元(原告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覃某某、唐某某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