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温凯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光益:本院受理原告韦志荣诉被告王敏花、陈光益、广西温凯投资有限公司、吴耀文、张传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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