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温凯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光益:本院受理原告韦志荣诉被告王敏花、陈光益、广西温凯投资有限公司、吴耀文、张传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