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某某,林某,刘某某,乔某某, 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栗子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某某、林某、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某某、乔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栗子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鞍子山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