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朝阳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班某某,李某某,王某,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义利世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喀左利州宾馆 ,朝阳市优丽雅特窗帘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喀左利州宾馆、朝阳市优丽雅特窗帘店、班某某、李某某、王某:本院受理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喀左利州宾馆、朝阳市优丽雅特窗帘店、朝阳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班某某、李某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令与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6,523,845.27元,利随本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底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