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侯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凌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侯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凌河支行诉被告侯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供答辩状和向本院递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