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某某,(xxxxxxxxxxxxxxxxxx), 辽渔集团有限公司水产品交易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某某(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已受理原告辽渔集团有限公司水产品交易中心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大连湾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