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阳某某,王某某, 石家庄祺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云71民终58号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内容 |
石家庄祺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阳某某及原审被告王某某及石家庄祺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1)云71民终58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案件的上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旅游度假区海蓝路15号博欣采莲湾6栋)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