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杨某某,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朔州应县有限公司, 准格尔旗鸿瑞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757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准格尔旗鸿瑞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朔州应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杨某某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265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准格尔旗鸿瑞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欠款、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杨某某、准格尔旗鸿瑞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晋0106民初75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