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赖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吴某,陈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温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第三人-, 厦门市宅客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闽0211民初4517号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厦门市宅客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朱某某、吴某、陈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温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第三人厦门市宅客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211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