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内0928民初108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内容
胡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支行诉被告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8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支行借款本金16024.64元及截止2020年7月24日的利息4581.2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89元,上述合计21694.88元;二、被告胡某某以未还本金16024.6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2020年7月25日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38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近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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