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张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 ,甘肃品信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甘0102号民初967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肃品信商贸有限公司、张某、张某: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诉被告甘肃品信商贸有限公司、张某和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甘0102号民初96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甘肃品信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借款本金4900000元,利息1008072.86元(截止2020年6月21日,包括罚息和复利),合计5908072.86元,由被告甘肃品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二、2020年6月21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由被告甘肃品信商贸有限公司根据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签订的合同约定继续承担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甘肃品信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有权对被告张某抵押的两套房屋【他项权证书号:临房他证2016字第3507号和临房他证2016字第3509号】进行拍卖变现,并以变现的款项在最高额5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和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156元,由被告甘肃品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甘肃品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逾期不付,则由被告张某和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