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 ,葫芦岛市龙鑫运输有限公司 ,宁城县咸平汽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内0404民初9451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某某、葫芦岛市龙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城县咸平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葫芦岛市龙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404民初945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间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初头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