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莫某某,第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1002民初5145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莫吴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诉你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002民初514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公民代理须知及致当事人的一封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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