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斯琴格日乐,李某某,曲某某,孙某某,李某某,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州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402民初636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某某、李某某: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州支行与被告李某某、斯琴格日乐、李某某、曲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402民初6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为:一、被告李某某、斯琴格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州支行借款本金32000元、期内利息826.04元、复利186.35元、罚息7219.2元,合计40231.59元(截至2021年5月7日),并继续分别以本金32000元、期内利息826.04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4.4%的标准计算罚息、复利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某某、曲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李某某在继承李长君遗产范围内对承担保证责任)。李某某、曲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某、斯琴格日乐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永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