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国芳,张宝义,刘颖,李海涛,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国芳、张宝义、刘颖、李海涛:本院受理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与被告刘国芳、张宝义、刘颖、李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