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内容、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6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在本院的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