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相银, 宁夏夏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相银: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夏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诉被告徐相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1486748.4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486748.46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