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弓静宁,雷龙, 山西米娜凯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5民初12553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雷龙:原告弓静宁与被告雷龙、山西米娜凯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5民初12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弓静宁工程34000元及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山西米娜凯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雷龙欠付原告的工程款34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弓静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