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群英,李军, 亳州药都宜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1602民初6582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亳州药都宜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军:本院受理原告王群英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602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亳州药都宜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群英货款1028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李军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1元,由亳州药都宜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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