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齐威,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12955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齐威: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被告齐威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民初129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齐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014.08元、利息28190.26元、违约金4406.16元,并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上述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4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齐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西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